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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确保食盐可追溯

分类:调味品批发  编辑:艳秋  发布时间:2020/1/7  浏览:419次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改革过渡期后食盐专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食盐化监管体制,确保完成省级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现省市县三级政事企完全分开。

通知明确,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食盐质量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食盐专营执法和食盐质量执法联动。严格规范食盐专营执法,防止出现过度执法、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同时,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信用监管。

通知要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持续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坚决整改,特别是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以及超出规定范围销售食盐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企业证书。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载明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通知强调,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按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确保食盐可追溯。

通知进一步强调,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政府储备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辖区月均食盐消费量。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特殊情况下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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