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1月24日电(陈秋霞)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记者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
据介绍,条例草案分八章,共七十条,主要对政府、部门、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制定、维护生态安全、发展生态经济、弘扬生态文化、构建保障监督体系以及违反条例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本次人代会将审议条例草案。条例的出台将促进广西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建设,筑牢国家南方生态安全屏障。
当前,不规范生产、无节制使用塑料制品所造成的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和文件,明确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塑料制品品类、行业、地区、完成时限。
条例草案落实国家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第三十六条款规定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分步骤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在第三十七条款规定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快递等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通过这些规定,推动广西落实国家禁塑限塑要求,有力有序有效控制塑料污染。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则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餐饮服务经营者、住宿服务经营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作出规定。一方面,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等一次性塑料餐具,以及禁止住宿服务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另一方面,本条对两个行业经营者进一步加以规制,禁止违反规定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用品,无论是否属于塑料制品,均不得违反规定主动提供。
条例草案第六十八条设定了违反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规定的法律责任。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国家禁止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或者住宿服务经营者主动提供国家禁止使用的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有处罚规定,违法行为人将面临责令改正、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规定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住宿服务经营者违反规定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用品的,条例草案则规定分别由市场监管部门、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设置上,注重教育提醒,先给予改正期限,逾期不改的再予罚款,罚款数额也较违法提供国家禁限塑料用品的罚款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