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第三届食品产业博览会展馆使用须知
编辑:小浅 发布时间:[2013/4/19 10:21:29]
2013第三届食品产业博览会将在上海展览中心举行,以下是上海展览中心展馆使用规定:
为规范展览(活动)经营行为,保护展览(活动)经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并确保展览会、活动及会议的、顺利地举行,务必请租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规定并遵照执行,同时通知、督促展览会(活动)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是上海展览中心展览场地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中心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同等效力。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展览中心销售部。
有关手续
租用单位举办展览会,须将展览会有关的批准文件交给本中心销售部备案。性展览会应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国内展览会应有上级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批文。此外,还应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税务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的有关展览会的书面批准资料。主办单位在租馆前应按《上海展览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要求支付质量金。
租用单位在进馆日15天之前,须将终的展览布置总体平面图、特殊立体尺寸图和展览会活动方案交给本中心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并填写“大型活动治安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和“消防检查申报表”,办好申报手续。本中心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要求,指出租用单位必须调整、修改、删除或增加的事项,租用单位应给予配合。
标准展台搭建,按本中心管理办法商定。特殊展台搭建,租用单位应通知参展商和搭建单位在进馆日的15天之前,按规定向本中心支付特殊展台的搭建管理费、电源费和布证费。租用单位应提前3个月将委托本次展览会的运输代理商告知本中心。该运输代理商经本中心同意后,并按本中心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馆作业。
租用单位应尽早预定办公室、会议室和贵宾室的使用。预定的水、电和通讯设备,应向本中心提供使用位置图。如租用单位办展所需水源、电源及通讯设备的实际用量,超出租用本中心展厅原有设备容量,应提前2个月向本中心另行办理申请手续,所需费用应由租用单位向本中心另行支付。
展览布置和展台搭建必须遵守公安消防对本次展览会所提出的要求和本中心的有关规定,并提供活动方案。活动方案须包括搭建单位和参展商的进馆、货运和展厅设备使用的时间,以及展出和开幕等典礼仪式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并说明展览会规模,参展商和展品情况,以及出席领导的范围。
消防要求
租用单位应遵守并告知其所有工作人员(代理商、参展商和搭建单位)遵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规及本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中心展厅及其展览区域四周的防火通道应确保通畅、无障碍物。应特别注意消防设备系统、室内照明装置、空调通风口和监控装置不能受遮挡和视野受阻,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的使用。展厅内严格禁止吸烟。
下列各项展示必须获得上海消防部门书面批准:
任何加热器、发热器、铁烤架、明火装置、焊接装置、蜡烛、灯笼、火炬或其他发烟物质和装置。
所有有毒或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品,压缩气体或危险化学品。
任何可能被认为危险的电气、机械或化学装置。
须知
危险物
充放气球、电焊切割必须事先到本中心保卫部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好现场保护措施,现场派专人负责监护。
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不允许带入本中心。如展览品需要,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于进馆日的一个月之前获得本中心和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在现场按规定放置于指定地点。
放置固体或液体危险物品的库存不得超过其一天的使用量。车类展品展示应清空存油。
有毒废物应置于有醒目标志、封闭容器内,并须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其处理方式。
压力容器
租用单位须对参展商运输、存储和使用氦、氩、二氧化碳或任何其他压力媒质的压力容器管理和负责。
租用单位须督促参展商将压力容器存放在公安部门和本中心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所有带入中心的压力容器和设备应遵守有关标准和规定。
展品的演示与操作
机器运作时,所有运行的机器均应安装装置。运行的机器必须与参观者保持距离,只有当机器被切断动力源时,这些装置才能拆除。
须在展位上演示机器、器具,应由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有效操作证的人员操作,运作时进行现场监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的核准并且未采取的防火措施的,不得进行发动机、引擎或动力驱动器的演示。
展品和私人物品应自行保管。展品进馆后,参展商和工作人员应根据开馆和闭馆的规定时间及时到位和按时离开,确保物品。遇到未特别委托本中心保管的物品被盗和受损的情况,本中心将不予赔偿。
展品和布展品撤离展馆和本中心时,携带者必须出具海关或本中心开具的出门证。否则,不予放行。所有参展人员不得将本中心的展具、电器和通讯设备携带出馆。如有违反者,本中心将向当事人收取罚金,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地面负重
中央大厅:一层 1吨/平方米
二层 0.3吨/平方米
东一馆: 一层 0.5吨/平方米
二层 0.3吨/平方米
西一馆: 一层 0.5吨/平方米
二层 0.3吨/平方米
西二馆: 一层 1吨/平方米
二层 0.5吨/平方米
所有室外场地 1吨/平方米
振动展品的地面负重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50%。
展品的运输、安装及演示操作,不可超出上述地面负重能力。凡超大、超重、履带式和起吊式的机械、可能产生移动或冲击设备的演示,租用单位和运输单位应事先取得本中心的书面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地面保护措施后,才能进行运输的操作。
标志标识
租用单位应负责向其工作人员发给专用的工作证,负责向参展人员发给参展证。所发证件须交本中心盖章后方可使用。所有进入展厅的工作人员和参展人员均应佩戴租用单位发给的展览工作证或展览参展证。本中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凭本中心核发的工作证进入展厅。
本中心协助租用单位对展览会的运输、施工人员加强管理,租用单位应通知所有运输、施工单位在进馆的7天之前,办理运输、施工人员有关手续,由本中心统一发售展览会的布展证,统一收费,无证人员不得进入展厅,布展证布展和撤展期间使用,展览期间不得使用。
入场券及请柬,租用单位在付印之前,须将小样送本中心保卫部门审核,并由公安保卫部门核定票券数后方可付印。请柬和入场券的日期、时间、地点应正确印制。每张券面必须应有数字编号以便公安和工商部门核查。
租用单位出售或赠送的入场票券,本中心应按比例分享入场券的出售收入和赠送票量,该比例由本中心和租用单位协商确定。所有入场票券须交本中心盖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租用单位应在进馆日的7天之前,把工作证、参展证、停车证、请柬、售券和赠券等全套标志和标识,交给本中心备查。
本中心为“南展北会”区域格局,原则上所有展览会(西二馆展览会除外)从本中心延安中路1000号门出入。友谊会堂会议及西二馆展览会从南京西路1333号门出入。
现场发放入场票证的展览会,须凭参观者提供有效证件后方可发放票证。现场发放票证和销售票证的展位必须面朝延安中路沿中心围栏搭建,参观观众凭票进入中心。
进馆搭建
租馆使用天,首先由租用单位和本中心共同查看、清点展厅建筑设备和附属设备。经查无误后,搭建单位才可进馆进行展台搭建。
租用单位办展不得损坏、改变和影响展览厅的建筑结构和设施,包括室外场地及构筑物。遇有上述情况的发生,租用单位必须在租用期内负责修复,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本中心估算并由租用单位全额支付。如损坏程度严重而影响使用,并不能在租用期内修复的,除按规定向本中心支付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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